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2月2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8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十一條

    替代役役男之保險,業務劃分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
      辦理。
    二、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由主管機關辦理或委託其他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辦理。
    三、團體意外保險:由主管機關每年對外公開招標辦理;其保險內容及相
      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四、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視駐在國國情及醫療水準訂定保
      險內容及相關規定辦理之。

  • [修正]
  • 第四十七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保險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保險
    給付權利: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四、自通知保險給付之日起,逾十年不行使。

  • [修正]
  • 第五十條

    替代役役男之各類保險費、國民年金保險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但駐外醫療保險及兵災險,由需用機關編列預算支付。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