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8月2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4083044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八條、第二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替代役役男之獎勵對象,為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所定
    替代役役男之懲處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及第一階段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除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外,並得予以獎勵。
    前項相關人員之獎勵,依兵役法施行法相關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八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於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
    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 [修正]
  • 第二十條

    替代役役男對前條第三項之懲處不服時,得於懲處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或
    言詞向需用機關提出申訴;原懲處機關為需用機關者,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申訴以言詞為之者,受理申訴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
    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