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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9月13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40830454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之發放對象,以一般替代役役男與第一階
    段及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為限。

  • [修正]
  • 第三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自服役之日起至屆滿六個月之當月末日止,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自服役滿六個月之次月起,依義務役一等兵之薪給。
    三、管理幹部自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辦理基礎訓練所需分隊長,依
      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區隊長依義務役少尉之薪給。
    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依下列基準發給:
    一、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依義務役二等兵之薪給。
    二、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碩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下士之薪給;具博士學位者,依義務役少
      尉之薪給。
    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薪俸,除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具副學士或學士學位者,依義務役上兵
    之薪給發給外,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 [修正]
  • 第五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接受基礎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前往報到日起算,核發至撥交需用機
    關前一日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驗退時,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至驗退生效
    之前一日止。
    一般替代役役男專業訓練期間之主、副食費,自其撥交需用機關之日起算,核發至專業訓練
    結訓當月月底止;其薪俸核發至結訓當月月底止。但專業訓練與基礎訓練結訓日同月時,不
    再重複發放當月薪俸。
    一般替代役役男於服勤單位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分發服勤單位之日起,按月
    發給。但分發始月之薪俸及主、副食費,已依前項規定發給者,不再重複發放;其末月之服
    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給。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前往報到日起算,
    核發至結訓當日止;驗退時,其薪俸及主、副食費核發至驗退生效之前一日止。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自其分發用人單位之日
    起,按月發給;其始月或末月之服役日數不足一月時,以實際服役日數所占當月日數比例核
    給。

  • [修正]
  • 第六條

    替代役役男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由訓練、服勤或用人單位依前三條規定填製發放
    表冊,於當月發薪日十五日前層轉主管機關發給。但一般替代役役男基礎訓練期間與研發或
    產業訓儲替代役第一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及主、副食費,由訓練單位依徵集令、研發或產業
    訓儲替代役入營通知填製發放表冊。
    各需用機關依權責所發布之人事命令,應副知主管機關、訓練及服勤單位,俾憑造送相關薪
    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異動表冊。研發替代役役男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由碩士學位進
    階為博士學位者,由用人單位通報主管機關辦理;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第二階段服役期間
    ,學位有進階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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