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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因而致人傷亡者,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9月20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9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0920080893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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