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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2年3月18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40830571號、國防部國規委會字第104000025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條之一

    為達成平時演訓、非常事變或戰時迅速召集備役役男服勤,有效運用備役役男人力,由內政
    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共同實施備役役男勤務編組,執行下列任務:
    一、備役役男召集、勤務編組訓練及聯絡查訪。
    二、備役役男參與災害防救工作。
    三、備役役男宣傳、安全及服務工作。
    四、其他備役役男編組、管理、統籌及協調工作。
    前項辦理勤務編組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依預算程序編列。

  • [修正]
  • 第二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按所轄服役期滿替代役役男(以下簡稱備役役男)之退役證明書所
    記載服勤類別、役別、服役專長及年齡、體位分組管理。

  • [修正]
  • 第五條

    備役役男應召集期間服勤之範圍,應符合服勤單位之法定職掌事項,或服勤單位上級機關本
    法律授權所指定服勤單位執行之事項。
    需用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備役役男支援協助災害防
    救及相關演習訓練事項。

  • [修正]
  • 第七條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演訓召集時,應於辦理召集前一年之九月底前向內政
    部提出申請。
    需用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勤務召集時,應於預定召集日二十日前向內政部提出
    申請。
    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處理非常事變或戰時之急迫需要,於不逾其所列管替代役備役役男
    總人數十分之一及當次召集不逾五日之限制下,得實施勤務召集。
    前項勤務召集,應於發出召集令當日向內政部報備,內政部審核其實施召集要件或目的不符
    規定,或其未能維護應召備役役男權益時,應命令立即停止召集或解除召集。

  • [修正]
  • 第十條

    受演訓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因傷病經證明不堪應召。
    二、因司法或其他政府機關依法之處置致不能應召。
    三、家庭發生重大事故,須本人處理。
    四、下達召集令前已赴國外,或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
    五、現任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
    六、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校學生正值受課期間。
    七、其他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召。
    受勤務召集備役役男,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免除當次召集:
    一、合於前項各款之一。
    二、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且無兄弟姊妹,或有兄弟姊妹而已有逾半數在營服役。
    三、役男家庭經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四、政府機關在職之薦任八職等以上編制內人員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
      院長、系主任。
    五、現任國防工業之專門技術員工,經審查核定。
    六、已編為義勇警察、交通義勇警察、山地義勇警察、義消人員經編組機關出具證明。
    七、正在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中之人員,經權責機關出具證明。
    申請免除召集人員由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逕予核處,並將處理情形報直轄市、縣(
    市)政府備查。
    合於得免除本次召集而未申請者,於應召報到後,除有新發生原因或確屬不堪行動者外,不
    得要求解除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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