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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申請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役男與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總經理或與其相當
職階之管理人員及有權決定篩選結果之人員,具有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關係
者,用人單位不得勾選;其最近三年內曾擔任用人單位之負責人、董事、監事、經理、執行
業務股東或顧問者,亦同。
符合一定條件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負責人,得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不受前項規
定限制。
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案件,由
主管機關專案審查核定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查獲者,或第二項役男應具備之一定條件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者,主管機
關不予核定錄取,並通知該役男;已核定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役男已入營報到服役者
,撤銷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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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於分發用人單位服役期間因故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由主管機
關廢止其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資格,並指定改服一般替代役,通知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予以徵集,補足應服役期;申請於自創事業服研發替代役之役男,因所營事
業無法繼續經營,除依法辦理轉調者外,其因而未能服滿規定之役期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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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50830606號令修正發布第七條、第十七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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