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5083119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
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
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及
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
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其
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
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移民署
,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 - [附表]
- [修正]
-
第六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