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50831197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附件下載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般替代役役男、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服勤單位或役
    男敘明事由、出入境時間、地點,檢附出國申請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於預定出境之
    日十日前,送經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出境。
    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服役期間申請出境,應由用人單位至研發及
    產業訓儲替代役資訊管理系統登錄申請,併同出境申請函(表)、證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於預定出境之日三個工作日前,於上述系統傳送主管機關審核並發給核准文件後,始得辦理
    出境。
    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受前二項申請期間之限制;其
    未能即時取得核准文件者,得由主管機關於其護照內頁核蓋替代役役男出國核准章(格式如
    附件)辦理出境。
    替代役役男核准出境案件,由內政部役政署每日將最新資料以電子傳送方式送內政部移民署
    ,以供辦理役男出境查驗使用。

  • [附表]
  • 附件

  • [修正]
  • 第六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
    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
    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
    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
    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
    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