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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基礎訓練期間亡故役男遺骸處理、公祭儀式及安葬、安厝事宜,由內政部協助遺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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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定需用機關、服勤單位應辦理事項,於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由內政部役政署、
用人單位分別辦理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內政部臺內役字第1040830446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十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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