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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64年7月9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081040439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至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三點、第十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役男應徵服役、停役人員回服現役或停止訓練未逾三十日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交接名冊或已確定服行現役、軍事訓練之通知文件二日內
      ,將其相關資料役別欄依兵役法役別之區分註記或修正,並通報戶政事務所。

  • [修正]
  • 五、服役期間之事故:
     (一)失蹤、逃亡、死亡者: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通報二日內註記相關資料。
     (二)依法停役、停止訓練、禁役者: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核定二日內修正其役
        別,並通報戶政事務所。
     (三)服役期滿經核准志願延役者:鄉(鎮、市、區)公所依據核准名冊自行註記,毋須
        通報戶政事務所。

  • [修正]
  • 六、後備軍人、補充兵離營時,由國防部以線上傳輸離營人員資料至戶役政資訊系統,戶役
      政資訊系統自動執行列管及役別變更,鄉(鎮、市、區)公所應於二日內修正其相關資
      料役別,並通報戶政事務所。

  • [修正]
  • 七、役男、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役男,申請各類戶籍登記,戶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通報當
      地鄉(鎮、市、區)公所。

  • [修正]
  • 八、役男、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役男,入監、出監、查詢人口等異動事項,戶政事務所均
      應於二日內通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

  • [修正]
  • 九、未役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及替代役備役役男,如發生轉役、免役、禁役或其廢止事
      項時,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接獲核定文件二日內修正或註銷其役別,並通報戶政
      事務所。
      未經核定免役或禁役之未役役男、後備軍人、補充兵、替代役備役役男戶籍異動時,戶
      政事務所應於二日內通報鄉(鎮、市、區)公所。

  • [修正]
  • 十、役男、後備軍人及替代役備役役男依法除役者,鄉(鎮、市、區)公所於接獲內政部核
      定除役年次及範圍後,於規定時間內執行除役作業。
      前項除役人員之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均毋須加註「除役」。

  • [修正]
  • 十二、國民身分證初發、補發或換發時,戶政事務所應依據戶籍資料記載之役別,於其國民
       身分證役別欄註記。但禁役、免役人員免予註記。

  • [修正]
  • 十三、鄉(鎮、市、區)公所為業務上之需要查閱戶籍登記申請書、除戶簿等相關戶籍資料
       時,由鄉(鎮、市、區)公所業務主辦人員先與戶政事務所聯繫,戶政事務所應予協
       助。

  • [修正]
  • 十五、本作業規定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之作業,均應以戶役政資訊系統
       操作執行,須行發送通報者,應同時發送,其尚未開發操作項目,則以文書作業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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