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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以
下簡稱本部)次長兼任;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役政署署長及國防
部資源規劃司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遴聘有關機關、地方政府
役政單位、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擔任,且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之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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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定役政署副署長一人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召集人就本部役政署人
員調兼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89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01050333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第五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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