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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0年5月22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內政部役政署臺內役字第1020831149號函修正發布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署長兼任;三人為
      副召集人,由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國防部軍醫局副局長、行政院衛生署醫事處副處長
      兼任;其餘委員,由內政部就下列機關(單位)、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派(聘
      )兼之。
     (一)內政部役政署徵集組組長。
     (二)國防部資源規劃司人力資源處處長。
     (三)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代表一人。
     (四)臺灣內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五)臺灣外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六)臺灣皮膚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七)臺灣耳鼻喉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八)中華民國骨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九)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臺灣精神醫學會代表一人或二人。
     (十一)其他醫療機構及衛生醫療團體代表一人至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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