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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內政部內授役管字第10810704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原名稱: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空中勤務)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內政部替代役(空中勤務)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
      分如下: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徵集等
         事項。
      (二)本部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其相關業務由本部
         空中勤務總隊辦理。
      (三)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輔導及
         考核。
      本要點所稱服勤處所,指役男擔任輔助勤務、執行職務之處所。

  • [修正]

  • 十、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
      ,並造具役籍管理名冊存管。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
      ,役期未滿半年之役男,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資料並隨役籍
      移轉。

  • [修正]

  • 十一、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至替代役資訊系統完成役男退役證明
       書申請及報送作業,於服役期滿日頒予役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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