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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替代役(空中勤務)役男(以下簡稱役男)之服勤管理權責區
分如下: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徵集等
事項。
(二)本部為需用機關,負責規劃、督導等事項,其相關業務由本部
空中勤務總隊辦理。
(三)本部空中勤務總隊為服勤單位,負責役男之服勤管理、輔導及
考核。
本要點所稱服勤處所,指役男擔任輔助勤務、執行職務之處所。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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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於接獲役男役籍資料,應登錄替代役役男役籍表
,並造具役籍管理名冊存管。
服勤單位每半年應對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等方面予以考核
,役期未滿半年之役男,應於服役期滿日前完成考核,資料並隨役籍
移轉。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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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
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三個月,至替代役資訊系統完成役男退役證明
書申請及報送作業,於服役期滿日頒予役男。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4年2月22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內政部內授役管字第1081070419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點、第十點、第十一點(原名稱:內政部替代役公共行政役(空中勤務)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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