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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92年5月1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內政部役政署役署管字第1055006240號函修正發布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一、一般替代役役男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優先分發或調返戶籍地或附近地
      區(以下簡稱戶籍地)之服勤單位(處所)服役:
     (一)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二)役男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況經役政機關核列為生活扶助戶。
     (四)役男與同戶籍之兄弟姊妹2人以上同時服役,各人之剩餘役期在2個月以上,且均未
        於戶籍地服役。
      役男戶籍地需與所需照顧家屬同一縣市,若不在同一縣市,需敘明正當理由,必要時應
      附相關佐證資料。本原則所稱附近地區,指距離役男戶籍地陸路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不
      含高鐵)車程一百分鐘以內之地區。
      第一項第一款役男之家屬列計,準用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
      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係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
      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以服替代役之役男一人為限,且役男未自願或切結分發至
      特定地點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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