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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役政
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內政部台內役字第1111061182號函修正第三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三、備役役男召集期間交通費發放標準,按應召役男戶籍地或工作地(須
      檢附工作地證明文件)至召集地點之大眾運輸工具往返實際里程核發
      :
      (一)報到:
         1.鐵路(含高鐵)以自強號票價,公民營客運汽車、船舶及捷
          運按實際里程票價核發。但外(離)島地區得以搭乘客輪或
          飛機之相關證明為結報依據。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報支。
      (二)返鄉:
         1.依前款第一目規定之標準發放。
         2.無工作地證明文件者,按召集地點至戶籍地之實際里程及前
          款第一目規定之標準發放。
      (三)應召役男工作地於國外者,僅發放國內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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