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61年7月26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161號令修正公布第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應為公司、行號之負責人、經理人或該公司、行號之現任職員
    ,且以成年為限。
    公司、行號因業務需要得隨時改派會員代表。原派之會員代表,於新會員
    代表派定後,喪失其代表資格。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