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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62年3月12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41403546號、經濟部經商字第1040206019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刪除第四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六、草擬提案。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
    一個月。

  • [修正]
  • 第七條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

  • [修正]
  • 第十九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
    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
    備查。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依本法第二十八條通知會員及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時,應載明會議種類、時間、地點,並附送會議議程。其議事涉及目的事業者,並得報請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列席。
    舉行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必要時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商業同業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或監事會,應於會議後十五日內將會議紀錄分送各會員
    並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其他會議之決議如涉及會員權益者,應通知各該會員。

  •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所屬團體會員依本法第四十三條應繳納之常年會費,應依商業同業
    公會聯合會章程所定標準編列預算,並以上年度決算金額為準結算之。
    前項年度預、決算書,各團體會員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分送所屬聯合會。

  • [修正]
  • 第四十六條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所為之改正,應報主管機關備查。
    商業團體依本法第七十四條修改章程增加理事、監事名額,並於現任理事、監事任期屆滿前
    增選理事、監事者,其增選之理事監事任期,至現任之任期屆滿之日止。

  • [刪除]
  • 第四條

    (刪除)

  • [刪除]
  • 第二十一條

    (刪除)

  • [刪除]
  • 第四十四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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