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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61年1月5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內政部臺內團字第1061401384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五條

    會計報告規定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清冊。
    五、基金收支表。
    各團體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 [附表]
  • 附件一-會計報告之格式及說明

  • [修正]
  • 第七條

    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
    登記簿。
    第一項會計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

  • [附表]
  • 附件三-會計簿籍之格式及說明

  • [修正]
  • 第八條

    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年度預算金額在新
    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 [修正]
  • 第九條

    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外來憑證:自團體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團體以外之人者。
    三、對內憑證:由團體自行製存者。

  • [修正]
  • 第十條

    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

  • [附表]
  • 附件四-記帳憑證之格式及說明

  • [修正]
  • 第十二條

    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連同現金出納
    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
    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但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追認。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 [修正]
  • 第十六條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
  • 第十七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常年會費總額之半
      數。

  • [修正]
  • 第十八條

    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分甲、乙二類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按月或分期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依法令規定按會員資本額、營業額、生產工具、工人數額或產品數量計
      算。
    二、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按會員等
      級或其他方式計算。

  • [修正]
  • 第十九條

    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審查通過後行之。
    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 [附表]
  • 附件六-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及說明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提列之。但工商團
      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
    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之。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郵局,不得存放
    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
    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
    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 [修正]
  • 第三十一條

    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
    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修正]
  • 第三十三條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致財務發生損失者
    ,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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