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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27年8月30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202817453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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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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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
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