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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78年4月28日
中華民國81年7月30日內政部臺內社字第8185396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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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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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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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人民團體之獎勵方式如左: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四、頒發獎金。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獎勵,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一項獎狀與獎牌格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獎金數額由各級主管機關視經費編列情形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