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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一
監事會於收受理事會所送業務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目錄及結餘分配或短
絀分擔案等法定書類後,應即開始辦理決算之審核。
前項審核,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至數人負責辦理。但其審核結果,應由監事會以會議方法決
定之。 - [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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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之二
監事會決算審核完畢後,應製作審核報告,並由全體監事連署後,連同理事會所送各項書類
,至少於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開會三日前,送還理事會。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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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則依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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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監事會得置監查員若干人,必要時得設監查室負責業務及財務之稽核,稽核結果應提請監事
會審定之。
監事依法執行職務時,得由監事會調派監查員協助辦理。
監查員經監事會遴選或同意後,由理事會任用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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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監查之事項如下:
一、事務、會計、組織及管理。
二、法令之遵守情形。
三、章程及相關規定之遵守情形。
四、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五、社員名簿、檔案與帳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六、業務計畫之執行及運營方法之檢討。
七、各項收入。
八、各項支出。
九、現金、存款與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及管理。
十、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及保管。
十一、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二、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前項第十二款決算之審核,應依第六條之一及第六條之二規定辦理。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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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規則於合作社聯合社,準用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81年1月15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內政部內授中團字第1051403137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二條;增訂第六條之一、第六條之二條文(原名稱: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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