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四十九條(外國人應考及執業之規定)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社會工作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依法經申請許可後 ,始得為之,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社會工作師之相關法令、社會工作倫理守則及社會工作 師公會章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衛生/處務
中華民國86年4月2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11號令修正公布第四十九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