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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91年12月18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28129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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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審查: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