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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90年1月29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10280340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及第八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補助要件:符合第二點所定補助對象資格,且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
      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
         1.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任理事、監
          事,並定期改選者;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
          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者。
         2.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
          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3.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者(新成立未滿一年者,
          申請開辦費不適用)。但申請合作示範觀摩補助須為甲等以
          上者。
         4.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5.最近三年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
          育訓練者。
         6.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
          改善者。
         7.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
          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申請補助前一個月提供照顧服
          務勞務之總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者。原住民合作社部分,申
          請補助前一個月提供照顧服務勞務之總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
          者。
         9.前目所稱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指社名為照顧服務或
          章程訂有照顧服務業務、家事服務業務之勞動合作社,且其
          提供照顧服務勞務之社員,應領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
          證照者。
      (二)合作事業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
          期改選者;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送各
          項會議紀錄有案者。
         2.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
          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
         3.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4.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
          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修正]

  • 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加蓋合作社圖記,如附件一)及申
         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1.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檢具文件各一份。
         2.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檢具文件各二
          份。
      (二)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應附成立登記(新成立未滿一年者)、
         最近一次變更登記(成立一年以上者)或立案證書(影本)、
         申請補助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上年度業務
         報告書、決算書表及社員(代表)大會紀錄各一份。
      (三)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應檢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
         估價單及型錄。
      (四)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須檢附課程表及
         講師名單各一份。
      (五)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
         符。
      (六)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申請開辦費及業務費補助者加附:
         申請前三個月份理、監事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章程、社員名
         冊、社員出工紀錄表影本或前一個月社員勞務所得撥補表影本
         ;申請辦公室租金應檢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所租房舍相關選
         聘任幹部應予迴避。

  • [附表]
  • 附件一-內政部○○年度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

  • 附表四-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聲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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