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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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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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要件:符合第二點所定補助對象資格,且最近一年內不得有違反
勞動相關法令受裁罰之情事,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
1.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合作社章程規定選任理事、監
事,並定期改選者;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
關報送各項會議紀錄有案者。
2.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社員權益淨值不得為負數),並
依規定於年終編製各項決算書類報告提報社員(社員代表)
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3.最近一年度考核經評列為乙等以上者(新成立未滿一年者,
申請開辦費不適用)。但申請合作示範觀摩補助須為甲等以
上者。
4.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5.最近三年派員參加主管機關舉辦或補助、委託辦理之合作教
育訓練者。
6.稽查未發現有重大缺失情事,或最近一年稽查之重大缺失已
改善者。
7.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
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8.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申請補助前一個月提供照顧服
務勞務之總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者。原住民合作社部分,申
請補助前一個月提供照顧服務勞務之總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
者。
9.前目所稱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指社名為照顧服務或
章程訂有照顧服務業務、家事服務業務之勞動合作社,且其
提供照顧服務勞務之社員,應領有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或
證照者。
(二)合作事業團體:
1.依人民團體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選任理事、監事,並定
期改選者;依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並向主管機關報送各
項會議紀錄有案者。
2.業務正常運作、財務健全,並依規定編製各項法定書類報告
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有案者
。
3.無接受本部補助款尚未核銷結案情事者。
4.一般性補助自籌計畫總金額達資本支出百分之三十、經常支
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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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合作事業補助計畫申請表(加蓋合作社圖記,如附件一)及申
請補助計畫書(如附件二):
1.全國級及省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檢具文件各一份。
2.直轄市級及縣(市)級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檢具文件各二
份。
(二)合作社、合作事業團體應附成立登記(新成立未滿一年者)、
最近一次變更登記(成立一年以上者)或立案證書(影本)、
申請補助有關之社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紀錄、上年度業務
報告書、決算書表及社員(代表)大會紀錄各一份。
(三)申請資本支出項目補助時,應檢附公司行號或廠商註記之明細
估價單及型錄。
(四)辦理合作教育、研討、宣導活動申請補助時,須檢附課程表及
講師名單各一份。
(五)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
符。
(六)提供照顧服務之勞動合作社申請開辦費及業務費補助者加附:
申請前三個月份理、監事會議紀錄及財務報表、章程、社員名
冊、社員出工紀錄表影本或前一個月社員勞務所得撥補表影本
;申請辦公室租金應檢附租賃證明文件影本,所租房舍相關選
聘任幹部應予迴避。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