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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29日衛生福利部衛部保字第1050125117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刪除第五點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本基金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市場及交易商品,限於透過各國金融、證券、
      期貨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機構及其可交易之衍生性商品為之。
      為店頭市場交易者,其交易對象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二)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信為Baa3等級以上。
     (三)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信為BBB-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twBBB-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twn
        )等級以上。

  • [刪除]
  • 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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