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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對於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之減租優待,以現役軍人本人在營期間為準,其期間之計算
,自入營之日起至解召或退伍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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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50年11月23日
中華民國52年9月13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12298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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