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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69年12月19日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12296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農地重劃計劃書之公告)

     農地重劃計畫書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於重劃區所在地
     鄉(鎮、市、區)公所或重劃區之適當處所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實施之。
     前項公告期間內,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土地總面
     積半數者表示反對時,該管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參酌反對理由,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
     重行報請核定,並依核定結果公告實施。

  • [修正]
  • 第三十一條(地上權永佃權之擬制消滅及其求償)

     因重劃致地上權、農育權或永佃權不能達其設定之目的者,各該權利視為消滅。地上權人
     、農育權人或永佃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前項請求權之行使,應自重劃分配確定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地役權之續存或擬制消滅)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不動產役權,於重劃後仍存在於原有土地上。但因重劃致設定不動產
     役權之目的已不存在者,其不動產役權視為消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
     當之補償。
     因重劃致不動產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設定不動
     產役權。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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