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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71年3月12日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7224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增訂第三條之一;刪除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三條之一

    本條例所稱水路,指為農事經營需要之農田灌溉、農田排水圳路及灌溉蓄
    水設施。

  • [修正]
  • 第三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區域性排水工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興辦。農
    路、水路及有關工程,由縣(市)政府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以下簡稱農田水利署)興辦。其由農田水利署興辦者,應由縣(市)政府
    與農田水利署將工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驗收、經費撥付、決算、
    業務聯繫等先行協議,訂立協議書。

  • [修正]
  • 第十三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擬訂之農地重劃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劃區之名稱及其範圍。
    二、法律依據。
    三、辦理重劃之原因及預期效益。
    四、重劃區公私有土地面積、筆數及土地所有權人總數。
    五、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路土地面積。
    六、區域性排水或灌溉工程計畫配合實施情形。
    七、預估重劃費用及財務計畫、工程費用負擔方式。
    八、預定工作進度。
    九、其他。

  • [修正]
  • 第十九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抵充農路、水路用地之重劃區內原為公有農路、水
    路土地,包括重劃前已登記、未登記土地及已廢棄而未出租之原農路、水
    路土地。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下:
    一、水利狀況調查。
    二、高程及地形測量。
    三、農路、水路系統規劃及規劃圖、報告書送審。
    四、農路、水路中心位置測量及釘樁。
    五、農路、水路工程設計。
    六、編製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送審。
    七、工程發包。
    八、放樣施工。
    九、施工管理。
    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
    十一、辦理決算。
    前項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設計,農田水利署應派員參與。

  • [修正]
  •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負擔之農路、水路用地及工程費用或抵費
    地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重劃區每公頃土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之計算公式:
      (一)重劃前:
         1.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耕地坵塊規劃面積┼重劃後農
          路、水路用地總面積-原供農路、水路使用之公有土地總面
          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重劃後農路、水
          路用地總面積-原供農路、水路使用之公有土地總面積)÷
          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
      (二)重劃後:
         1.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 =耕地坵塊規劃面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農路、水路用地面積=(重劃後農路、水
          路用地總面積-原供農路、水路使用之公有土地總面積)÷
          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
    二、重劃區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工程費用或抵費地面積之計算公式:
      (一)重劃前:
         1.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數額=(重劃各項工程費
          總額-政府應分擔之費用)÷重劃前參加分配耕地總面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抵費地面積=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
          工程費之數額÷重劃區每公頃耕地平均地價
      (二)重劃後:
         1.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工程費數額=(重劃各項工程費
          用總額-政府應分擔之費用)÷重劃後可分配耕地總面積
         2.每公頃耕地應負擔抵費地面積=每公頃耕地應負擔重劃各項
          工程費之數額÷重劃區每公頃耕地平均地價前項第一款、第
          二款有關重劃前之計算式僅供作業時參考,實際計算負擔時
          ,仍以重劃後之計算式為準。
    受益較低之土地或村莊內土地,其農路、水路及工程費用負擔不適用本條
    之規定。

  • [修正]
  • 第五十三條

    重劃區農路與非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有關水利設施,由縣(市)主管
    機關指定機關、團體管理維護者,縣(市)主管機關於工程驗收後,將農
    路、水路用地資料及有關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冊送交指定
    之機關、團體接管維護。
    重劃區農田水利署管理之水路及水利設施,其工程由農田水利署辦理者,
    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地籍及有關資料,交由農田水利署
    逕為接管;其工程非由農田水利署辦理者,於工程驗收後,縣(市)主管
    機關應將水路及水利設施用地資料、工程設施、竣工圖說及地籍資料,列
    冊送交農田水利署接管,工程驗收時,農田水利署得就水路及水利設施會
    同驗收之。

  • [修正]
  • 第五十四條

    重劃完成,農路、水路之管理機構,對於重劃區之農路、水路,除防氾及
    災害搶修即時辦理外,每年應擬具歲修計畫,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編
    列年度預算實施之。
    前項農路、水路之管理維護,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要點辦理之。

  • [刪除]
  • 第二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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