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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102033677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二條之一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

  • [修正]
  • 第三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前項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
     之耕地為限。
     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並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

  • [附表]
  • 附件一-耕地三七五租約訂立(變更/終止/換訂/註銷)登記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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