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89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內政部臺內地字第1020336778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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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增訂]
-
第十二條之一
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免予提出。
- [修正]
-
第三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
一、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二、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
四、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或國民身分證影本一份。
五、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一份。
前項第五款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應以證明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
之耕地為限。
承租一宗耕地之一部者,並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承租位置圖一式三份。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