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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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之一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
始得為課稅依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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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
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
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二條、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修正公布之
第十一條,自公布日施行。 - [刪除]
-
第五十一條之一
(刪除)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90年10月24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69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九條;刪除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1100015199號令發布,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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