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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91年3月6日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4510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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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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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辦理重劃區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及決算程序如下:
一、現況調查。
二、現況測量。
三、道路與溝渠中心位置之測量及釘樁。
四、重劃區土地模擬分配位置圖之繕製。
五、工程設計。
六、工程設計預算書、圖之編製。
七、工程發包。
八、放樣施工。
九、施工管理。
十、工程驗收及移交接管。
十一、決算辦理。
溝渠工程之規劃設計,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者,應通知該管農田水利
會派員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