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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地政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9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17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11002605351號函修正發布第六點,並自110年2月17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補助經費分配與撥付:
      (一)內政部應於預算執行前一年度之八月十日前,按執行年度預算
         案所編補助經費額度,先行通知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
         之分配金額列入其年度預算。
      (二)內政部應召開年度計畫作業審定會議,審核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年度作業需求,並分配其補助款數額。
      (三)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完成法定程序後,內政部應將核定之圖資建
         置量、補助經費分配數額、直轄市及縣(市)配合款額度、計
         畫執行項目函知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請撥補助
         款,並列入管考。
      (四)補助經費應檢附領款收據(抬頭應書寫內政部全銜並載明日期
         )、納入預算證明文件(需加蓋關防)及預算書影本請款,並
         說明相應配合款之具體用途;如預算尚未完成程序者,則檢附
         議會同意墊付公文影本。補助經費於一千萬元以下者,各期撥
         款原則如下:
         1.補助經費總額於一百萬元以下者: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
          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百;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年度
          計畫作業經審定後,撥付百分之百。
         2.補助經費總額超過一百萬元者:
          (1)第一期款: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
           之三十;不涉及採購發包之項目,於年度計畫作業經審定
           後,撥付百分之三十。
          (2)第二期款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撥付百分之七十。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確實依審定計畫作業內容執行,執行
         過程如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追
         加補助款數額。執行結案後如有結餘款、因故致全部或部分作
         業無法執行、或有違約罰款金額者,應依原核定補助比例予以
         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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