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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歷史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建築法 非現行版本
中華民國27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93年1月2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00783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主管機關)

    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在第三條規定之地區,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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