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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之一
建築物全部或部分採同層排水系統者,其給水排水衛生系統之排水管、排
水橫支管及給水排水衛生設備應同層敷設,不得貫穿分戶樓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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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34年2月26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21922號令修正發布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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