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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之一
為促進金門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發展,規定如下:
一、建築師領得開業證書後,得加入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
,不受前條第四項規定之限制;非加入該管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之
建築師公會,不得於金門馬祖地區、澎湖縣執行業務。但在該管金門
馬祖地區及澎湖縣之建築師公會未成立前,不在此限。
二、領有金門馬祖地區或澎湖縣開業證書之建築師,得加入臺灣本島之直
轄市、縣(市)公會,並以一個為限。
原福建省建築師公會應變更組織為金門馬祖地區之建築師公會,並以會所
所在地之當地政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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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60年12月27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582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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