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一條
為健全住宅市場、辦理住宅補貼、興辦社會住宅及提升居住環境品質,依住宅法(以下簡稱
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住宅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 [修正]
-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依預算程序撥充。
二、本基金財產之處分收入。
三、社會住宅興辦之收益。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 [修正]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自建、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補貼。
二、興建及修繕住宅費用補貼。
三、承租住宅租金補貼。
四、住宅貸款及墊款支出。
五、支付金融機構之本息及手續費支出。
六、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改(遷)建眷村之工程及土地墊款。
七、處理國有眷舍房地之一次補助費及其相關作業費。
八、補助本部依本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或委託專責法人或機構辦理住宅相關業務之支出。
九、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相關支出。
十、提升居住品質及住宅市場資訊相關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 [修正]
-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67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6020068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