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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
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
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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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113080261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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