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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非營業性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指道路、鐵路基地、公園、綠地
、機關用地、廣場、停車場所、體育場、集會場、警所、消防及防空設施、公立學校、公立
醫院、診所、污水處理廠、公立殯葬設施、河道、上下水道、灌溉渠道、完成財團法人登記
之私立學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社會救助機構、各
該管機關認定之現有巷道及其他報經內政部核定之公共設施。
前項各種公共設施用地及其改良物,應以所有並供公眾使用者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62年11月15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60800054號、財政部臺財稅字第10604526250號、經濟部經工字第10602602730號、交通部交路字第106000642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八十一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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