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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
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第三條或第
四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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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75年1月31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990800300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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