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85年9月25日
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10409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理字第10000192082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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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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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依本條例投保之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其餘場所為新臺幣一
千五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第二條附表之下列場所,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為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其餘場所為新
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一)類序一之電影院。
(二)類序二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場所。
(三)類序三之場所。
(四)類序四客房數超過一百間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