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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優惠貸款辦法)
主管機關為促進人口及產業之引進,得協商財政部洽請金融機構提供長期優惠貸款,並得於
新市鎮開發基金內指撥專款協助融資。
前項優惠貸款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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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6年5月21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87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十二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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