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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87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02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得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
    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
    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
    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
    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五、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

  • [修正]
  • 第七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
    ,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

  • [修正]
  • 第十條

    本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
    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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