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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得以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
並以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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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之費用,並優先使用於私有建築物改善。
二、推廣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教育宣導及相關獎勵之費用。
三、推動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研究發展費用。
四、本基金之管理及行政費用。
五、其他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之相關費用。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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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管理及運用本基金,主管機關應設建築物無障礙設備與設施改善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
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主管機關首長或由其指定相關主管兼任之,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
,由主管機關就機關內及其他有關機關、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聘兼之。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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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會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
列席。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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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87年9月15日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70800252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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