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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第二十三條所稱新市鎮就業家庭,於申請優先承購、承租住宅時,
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同一戶籍內成員之一已成年,且於新市鎮範圍內就業六個月以上者。
二、與前款同一戶籍內之成員,於該新市鎮所在及相鄰鄉(鎮、市、區)
內均無自有住宅之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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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87年9月22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045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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