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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投資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投資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三、建設內容概要。
四、營運計畫。
五、投資進度表。
六、財務計畫。
七、得標後價款繳付計畫。
八、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投資進度表包括各階段設計完成時間、開工時間、工程施工進
度及竣工時間等。
第一項第七款價款繳付計畫選擇分期繳付者,應依主管機關公告之繳款期
數、時間及每期繳付價款百分比逐項填寫。
參與標租土地之投資人,免填寫第一項第七款事項。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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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投資計畫之各階段投資進度及建設內容,應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新市鎮開
發建設期限及最低建設使用程度。
前項最低建設使用程度,除主管機關依新市鎮土地發展及實際建設使用需
求,於標租土地公告另有規定外,為下列情形之一:
一、投資建設之建築改良物價值不低於所投資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
規定所估定地價之百分之二十。
二、投資建設之建築改良物總容積不低於所投資土地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
。
投資人採分期分區開發投資者,其第一期投資建設之建築改良物價值不得
低於所投資土地依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所估定地價之百分之十或其投
資建設之建築改良物總容積不得低於所投資土地法定容積之三分之一。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88年2月5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11056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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