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企字第112100048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