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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企字第1121000488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核發土地使用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二、農業用地證明:每筆土地新臺幣一百元整。
    申請前項證明不限筆數。但每筆以核發三份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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