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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91年3月12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1010811608號令修正發布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十一條

     用戶排水管渠應以順向接入人孔或陰井,接入高度不得低於主管之水位,且不得凸出內壁
     ,其接合處應有防滲防漏設施。但管渠採塑化類材質者,凸出內壁以不超過管徑十分之一
     為限。

  • [修正]
  • 第二十三條

     污水管渠落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上者,應設置跌落人孔或陰井,並配置跌落(副)管;其管
     徑規定如下:

    本管管徑(毫公尺)

    二百

    二百五十至三百

    四百至五百

    六百

    跌落(副)管管徑(毫公尺)

    一百五十

    二百

    二百五十

    三百


  • [修正]
  • 第三十三條

     污水管渠埋設覆土深度規定如下:

    管渠位置

    建築基地內

    後巷或側巷

    私設通路

    人行道

    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

    寬度超過六公尺道路

    覆土深度(公分)

    二十以上

    四十以上

    六十以上

    七十五以上

    一百以上

    一百二十以上


     污水管渠埋設之覆土深度無法達到前項規定深度時,應加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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