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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00813059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刪除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本標準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道:指以標線或實體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空
      間。
    二、人行道:指專供行人通行之道路空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三、公共設施帶:指在人行道或分隔島範圍內設置公共設施及植栽之空間
      。
    四、交通寧靜區:指劃定某線道路或部分路段禁止按鳴喇叭或限制車行速
      率,並設置車輛減速設施之地區。
    五、快速道路:指出入口施以完全或部分管制,供穿越都市之通過性交通
      及都市內通過性交通之主要幹線道路。
    六、主要道路:指都市內之省道、市道、縣道、區道及鄉道或連接鄰近市
      (鄉、鎮、區)間之主要幹線道路。
    七、次要道路:指都市內聯絡主要道路與服務道路之次要幹線道路。
    八、服務道路:指提供都市內社區人車出入或至次要道路之聯絡道路。

  • [修正]
  • 第五條

    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營造都市友善安全環境,應留設人行道。
    二、道路設計須重視景觀、力求美化,應留設公共設施帶。
    三、依運輸特性、道路實質條件等需要,設置車道。
    四、與其他主要道路或次要道路平面交叉,應設置號誌實施管制;與服務
      道路平面交叉時,不得穿越中央分隔或快慢分隔設施。但經該管主管
      機關許可者,得採平面交叉路口,並設置號誌實施管制。

  • [修正]
  • 第七條

    服務道路之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一、為改善行人通行空間,道路應留設人行道。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
      ,且路旁設有平整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者,得視實際需要設置。
    二、依都市發展、運輸特性及道路實際需要,設置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
      區。
    三、市中心區及密集住宅區之服務道路,配合行車需要規劃為單行道。

  • [修正]
  • 第十一條

    市區道路車道寬度規定如下:
    一、供汽車行駛之車道寬度依設計速率訂定,於快速道路者,不得小於三
      點二五公尺;於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者,不得小於三公尺;於服務道
      路者,不得小於二點八公尺。
    二、機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三、腳踏自行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
    四、公車專用道寬度,不得小於三公尺。
    五、慢車道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但道路寬度不足者,慢車道寬度不得小
      於一點五公尺。

  • [修正]
  • 第十二條

    市區道路路邊停車設計規定如下:
    一、道路有停車需求且路肩寬度超過二公尺者,得優先採停車格劃設,並
      不得於行車必要空間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二、道路之交通服務水準達E級以下之路段,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三、道路縱向坡度大於百分之七時,不得劃設路邊停車格位。
    四、劃設路邊停車格位時,應依停車場法及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規定辦理,視停車需求配置汽車、機車或腳踏自行車停車格位。
    五、路邊停車得以停車彎型式設置於公共設施帶內。

  • [修正]
  • 第十六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設計規定如下:
    一、人行道寬度依行人交通量決定,其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但道路寬度十二公尺以下者,其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二公尺,如受限
      於道路現況,經該管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人行道允許腳踏自行車通行者,其設計不得有礙行人通行。
    三、縱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十二,並應配合道路縱向坡度。但無法配合
      者,得另行設計。橫向坡度不得大於百分之五。
    四、人行道之通行空間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
    五、人行道緣石高度不得大於零點一五公尺,如為車流導引者,不得大於
      零點二公尺。與行人穿越道銜接處或地形變化處,得採斜坡方式處理
      。
    六、人行道上原則不劃設機車停車格,有機車停車需求者,應優先採停車
      彎型式設置。如於人行道上劃設機車停車格位,應經該管主管機關同
      意,且劃設後供人行之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

  • [修正]
  • 第二十一條

    市區道路景觀設計規定如下:
    一、依當地生態環境、土地使用機能及道路使用功能等需要,塑造當地景
      觀特色。
    二、街道傢俱設施採整合簡化及容易維護管理方式設計。
    三、道路植栽配置不得妨礙行車視線及行車安全。
    四、植穴尺寸依植栽種類配置,並應儘量採連續性帶狀方式設計;喬木植
      穴面積應為一點五平方公尺以上,並應考量喬木開展空間。

  • [刪除]
  • 第六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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