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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70200277A號令修正發布第四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支出。
    八、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十、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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