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1108172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及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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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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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應繳納查詢費用,每案依附表一收取查
詢費。
前項費用之計算,以毗連土地為一案之方式計收。
原申請人於第一項通知書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一年內以原查詢範圍及原
查詢項目再次申請環境敏感地區查詢結果通知書者,每案依附表二收取查
詢費,並以一次為限。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