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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98年10月20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內政部台內建研字第1117638646號令修正發布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十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四、申請評定之相關文件如下:
      (一)綠建材標章評定之申請書。
      (二)申請人及產品工廠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公司
         或商號者,除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外,需附負責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影本,申請廠商以同一生產機構為一申請案,申請綠建
         材標章之產品因其生產廠所在地區不同者,應依生產廠別分別
         提出申請。
      (三)授權代理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效期限至少六個月以上。
      (四)申請評定項目之「綠建材評估表」。
      (五)生產廠未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處罰之證明文件。
      (六)符合國家標準規格、品質及安全性等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產品試驗報告書、聲明書(如不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毒性
         化學物質聲明書等)。
      (八)產品說明書、圖(含剖面圖)、產品型錄,及其他相關之補充
         數據、圖表或生態、健康、高性能、再生綠建材評定基準所規
         範之事項。
      (九)特殊案件應有之其他必要文件。
      前項第五款證明文件應由生產廠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載明
      該生產廠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未曾受有按日連續處罰、停工、停業、
      勒令歇業或撤銷許可證等行政罰,或將其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
      機關之內容。如所在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已將違反環境保護法
      規之行政處罰資料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公告者,得檢具生產廠所在
      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以公告資料替代。
      生產廠位於美國、加拿大及歐盟地區,且該管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不出
      具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證明文件者,得檢附生產廠所在地該項產品公(
      工)商會出具之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為外國機構出具非英文之外文
      文件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驗證,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申請評定項目應逐項詳為說明,所檢附書圖文件名稱並應以附件編號
      。

  • [修正]

  • 六、申請評定之案件採用外國機構作成之試驗報告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
      驗證。
      試驗報告及所附申請資料為非英文之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

  • [修正]

  • 七、試驗報告所載日期應為申請日期前一年內之試驗,始為有效。原認可
      期限屆滿,申請認可延續,原認可內容符合延續申請時之國家標準及
      本要點規定者,其試驗報告所載日期應在延續申請日期前五年內。

  • [修正]

  • 十、綠建材標章有效期限為四年,期滿前一個月至四個月內得由申請人檢
      具申請書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性能規格評定書,向本部申請認
      可延續,認可延續之有效期限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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