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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營建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墾保字第1121009405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點及第五點附件二至附件四;增訂第五點附件五,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五、農業損失補助作業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受理申請作業:
         1.農民應於發生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情事之日起七日內,填
          具農業損失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二),並檢附下列文件,向
          本處提出申請:
          (1)國民身分證影本及存款簿封面影本。
          (2)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地
           籍謄本;申請人非為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委託經營
           契約書影本、租賃契約書影本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如附件
           三)。
          (3)該筆土地由多名土地所有權人共有時,須先取得所有土地
           所有權人同意,始得向本處提出申請。
          (4)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四)
         2、申請文件無論核准與否概不發還。
      (二)申請資料查核:
         1.申請人檢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申辦農業損失補助時,本處得
          運用地政資訊查詢系統進行申請人土地資料相互比對查核。
          查核結果不符土地使用管制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者,本處不
          予補助。
         2.查核結果有不符規定而誤予損失補助,經查證屬實者,由本
          處予以追回。
      (三)實地勘查作業:
         1.本處應組成勘查小組,於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實地勘
          查作業。
         2.經本處勘查小組實地勘查認定為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且
          符合第三點所定補助對象,損失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補
          助農業損失現金及有機肥料,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者,得
          申請補助有機肥料;非梅花鹿所致損失或不符第三點所定補
          助對象者,不予補助。
         3.申請案經實地勘查認定損失率未達百分之二十或非梅花鹿所
          致損失者,農民得於該年度受理申請期限內申請複查,以一
          次為限。
         4.作物以間作、混作方式栽培,應按實際種植比率換算各項作
          物面積,並以該筆土地申請(權利)面積為限。
      (四)辦理補助後,本處應評估、檢討圍網或相關防治措施之成效。
      (五)梅花鹿致農業損失查報及補助作業流程,如附件五。

  • [附表]
  • 附件二-農業損失補助申請表

  • 附件三-申請因梅花鹿所致農業損失補助土地使用同意書(參考範例)

  • 附件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 附件五-墾丁國家公園梅花鹿致農業損失查報及補助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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